编辑: yyy888555 2013-11-07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鲁人发[2007]2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新进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工作的组织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事业机构编制和人员计划管理的规定,向省人事厅申请增人计划.

增人计划下达后,各招聘单位编制年度招聘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其中,属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的,直接报送;

属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送;

属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报送.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方案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同岗位和专业要求,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年内完成.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做好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单位的范围 参加公开招聘的单位为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招聘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应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素质和其他条件.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在职人员应聘的,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范围指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七到十级管理岗位.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应在山东.全日制普通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指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至六级管理岗位.应聘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至六级管理岗位的,须具备岗位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指一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一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备岗位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4、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指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聘工勤岗位的,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及操作技能,且具有招聘单位所在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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