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8-03 |
2018年5月31日 水磨沟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2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84号)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水磨沟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贯穿于水磨沟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全过程,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水磨沟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准确判断当前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
二、工作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对象是水磨沟区辖区内存在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等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工业源、放射源和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1)工业源:水磨沟区辖区内截止2017年12月31日所有已投产并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41个行业类别(B06―D46)的污染源.(2)放射源: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场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水磨沟区辖区内截止2017年12月31日所有已建成投产的所有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城镇扬尘源、油品仓储污染源、加油站和加气站.(1)生活源锅炉: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具体为除居民用于自用供暖的土锅炉及已纳入工业源普查的锅炉之外的在用燃煤、燃气、燃油等全部锅炉.(2)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包括生活污水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种植业灌溉水或排碱水等农田入河(湖、库)排污口、工业废水等其它废水入河(湖、库)排污口.(3)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城乡居民能源(燃气、燃煤、燃油等)使用和消费情况,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4)油品仓贮:辖区设置的用于收储、转运、销售等燃料油、燃料气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1个行业类别(G59)的污染源.(5)加油站、加气站:辖区设置的用于暂存、销售燃料油、燃料气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1个行业小类(F5264)的污染源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辖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场地).(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2)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3)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各类污染物包括:(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3)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理设施(场所)情况.(4)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1)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2)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辖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工作职责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经发委、建设局、市政市容管理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管委会(街道) 2.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统计局、煤炭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各管委会(街道) 3.辖区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经发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管委会(街道)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牵头单位:区农牧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