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11-25 |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高永辉,镍业公司装备部钢结构班组组员,安全意识薄弱,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球磨车间房顶彩钢瓦拆除作业(高处作业),属违规作业,建议镍业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王继斌,镍业公司装备部钢结构班组组员,安全意识薄弱,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球磨车间房顶彩钢瓦拆除作业(高处作业),属违规作业,建议镍业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高长来,镍业公司装备部钢结构班组组员,安全意识薄弱,作为球磨车间房顶彩钢瓦拆除作业(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职责不清,未在房顶的作业面对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监护;
作为《高处作业许可证》的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未认真确认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签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镍业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4.陈军,镍业公司装备部钢结构大班长,作为球磨车间房顶彩钢瓦拆除作业(高处作业)负责人,未制定高处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
未检查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明确高处作业监护人;
违反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检查确认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得到落实的情况下签署《高处作业许可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镍业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柳晓东,镍业公司原料部机械车间主任,违反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检查确认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得到落实的情况下签署《高处作业许可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镍业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6.崔斌斌,镍业公司安环部安全员,违反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检查确认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得到落实的情况下签署《高处作业许可证》;
对球磨车间房顶彩钢瓦拆除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