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1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根据《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是指对既有居住建筑中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供热系统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行改造.包括户内采暖系统改造和管网、热源的改造. 第三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
(三)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四)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改造工程资料(包括: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技术方案和节能效益评估情况;
(四)财务决算资料(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运行管理情况(包括: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和计量管理制度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 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负责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第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列席验收工作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成员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