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3-11-28

第五章 验收准备与程序 第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准备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概况;

(二)改造项目设计(技术方案)要点;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工程质量;

(五)完工决算;

(六)施工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由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向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报告". 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完成情况;

(二)建议组织验收参加单位、人员;

(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价报告确定验收日期、地点及参加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分户计量、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的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量、节能效果系数、进度系数进行核定.

(四)检查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资料;

(五)听取专家组或节能测评机构评价报告;

(六)验收工作组讨论并拟定"验收意见书";

(七)宣读"验收意见书".

第六章 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分别报省级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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