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12-21 |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八条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 第九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附件3),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二条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