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3-12-2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 无 不收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警示标志和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 无 不收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 无 不收费 县卫 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县卫 计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 无 不收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无 不收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 单位 无 不收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 单位 无 不收费 县卫 计局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县卫 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 无 不收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