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4-01-03

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 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

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 并网条件 4.1乙方

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人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顺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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