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1-03 |
(二)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环评 阳光审批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各县区要在环评审批后5日内通过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规范上报审批信息. 附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一、坚持 五个不批 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和总量指标的制约作用
(一)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二)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严格秦岭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四、严格涉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16号)规定,禁止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
(二)坚决杜绝 散乱污 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 散乱污 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五、严格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陕西省汉丹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部分涉水生态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9】1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以下涉水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对未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河道综合治理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等规划中包含的单个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