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1-05
附件 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 政策措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事实和整改建议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7年10月30日,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印发了《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发[2017]26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前后,西峰区政府本着 统一规划、环保节能、保障安全 的原则,对原西峰城区分散燃煤锅炉进行了大规模拆除,并要求西峰城区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单栋住宅楼等热用户,对自有的老旧二级供热管网进行改造后接入集中供热的一级供热管网换热站.导致2017年-2018年供暖期,西峰城区90%以上的热用户,须靠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集中供热,使得该公司实际获得了西峰城区供热市场的绝对支配地位.期间,西峰区居民大量投诉举报热管网改造、热分户计量装置安装过程中存在乱收费行为,并反映进入冬季却无法取暖的问题. 我委调查组经对《办法》的出台经过、程序等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西峰区政府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办法》,没有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也没有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相关内容违反《反垄断法》,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办法》部分条款还违反《价格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价格政策.

(一)《办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到: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价值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时限、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 从审查程序上看 《办法》在制定、出台过程中,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也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办法》在制定和出台程序上,首先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从审查标准上看 1.《办法》第十二条 实施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应由供热企业提出改造方案,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城区既有建(构)筑物,由开发商、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或热用户承担.未实施改造的热用户,由供热企业下发通知,自告知之日起一个采暖期内未实施改造的,供热企业有权在下一个采暖期停止供暖 .该条规定和要求,赋予了供热企业 提出改造方案 、 委托 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竣工验收 ,以及热用户不购置安装与供热企业监控系统相匹配的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设备,并实施小区管网改造的,就可以 停止供暖 的权利.实际是限定热用户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第三条规定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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