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4-01-12

二、金宇轮胎利用 宋某良 证券账户内幕交易 赛轮金宇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下半年,赛轮金宇和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开始有业务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新华联产生了投资赛轮金宇的想法. 2015年12月17日,宋某去北京和新华联副总裁张某书见面,商量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华联觉得当时 赛轮金宇 的价格比较合理,也有意向参与.宋某在当天回青岛后,将与新华联的沟通结果向赛轮金宇董事长杜某岱和副董事长兼总裁延某华做了汇报. 2015年12月26日,赛轮金宇停牌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本案所涉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为内幕信息 赛轮金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具有重大性.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前,赛轮金宇未就该信息对外发布任何公告,具有未公开性. 因此,赛轮金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2月17日至26日,知情人包括宋某、杜某岱、延某华、张某书.

(三) 宋某良 证券账户内幕交易 赛轮金宇 的情况 1. 延惠峰知悉赛轮金宇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 2015年12月17日左右,宋某向延惠峰询问是否有意向参与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12月21日,延惠峰给延某华发送短信,表明有意愿参与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 宋某良 证券账户交易 赛轮金宇 情况 宋某良 证券账户被金宇轮胎借用后,在2015年12月23日即借用账户内原有资金买入 赛轮金宇 178.15万股,买入金额1,501.76万元;

延惠峰 银行账户在12月24日和25日共转入 宋某良 银行账户3,500万,当天即全部转入 宋某良 证券账户并集中买入 赛轮金宇 .其资金划转和买入 赛轮金宇 的时间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宋某良 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530万股 赛轮金宇 ,成交金额合计45,575,269.19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6,342,710.13元. 综上,延惠峰知悉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金宇轮胎利用 宋某良 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集中买入 赛轮金宇 ,异常特征明显,构成内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金宇轮胎非法利用 孙某鸿 及 宋某良 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情形.董事长延惠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宇轮胎利用 宋某良 证券账户交易 赛轮金宇 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情形.董事长延惠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宇轮胎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9,664.84元,并处以8,909,664.84元罚款;

对延惠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金宇轮胎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延惠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30日 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吴朝晖) 当事人:吴朝晖,女,1964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吴朝晖内幕交易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吴朝晖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吴朝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朝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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