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4-01-23 |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择优确定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 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 或 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称号.
第四章 管理第十一条 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或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接受复核的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和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须填写《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复核表》,经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
(一)、
(二)、
(三)项原因被撤销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
(五)项原因被撤销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或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对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邢台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邢台市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 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县(市、区): 填报日期: 年月日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制 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邢台市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近两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5.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申报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