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1-27

(四)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有违法行为的;

(三)有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证书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 申请证书续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复印件);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原件、复印件).

(四)《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

(四)从业证书被收回的;

(五)依法应该注销从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六)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核发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证书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的,由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受理申请资料(企业应当提交附件六的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核准.

(二)受理证书初始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

受理证书续期、变更、注销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

(三)符合证书初始核发条件的,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四)符合证书续期、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

(五)符合证书注销条件的,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收回证书并注销. 第十七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或浙江建设信息港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申请补证手续. 第十八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监理工作能力.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应少于48课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在浙江省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符合从业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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