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4-01-28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普惠金融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培育一批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竞争法分配方式.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选择某一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等省委、省政府重点专项工作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实施专项激励,以点带面,引导全省重点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因素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及 专精特新 培育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评选结果等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以及面向中小微企业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三)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配因素、权重,以及竞争性专项激励工作领域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省级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其中,竞争法分配下达的资金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要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资金下达文件要求,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鼓励市、县(市、区)通过创新券、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落实情况统一汇总,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后,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含项目清单)分别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厅项目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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