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4-01-28 |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 谁使用、谁评价 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市、县(市、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级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