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2-04 |
5、采用预售方式(包括预收定金)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账款收取和结转销售应分项目单独归集.
五、本补充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注:附件已刊本信息2003年15期)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 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568号2004-5-1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91号)收悉.关于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从事准备性、服务性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征税的从事 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 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易同时也从事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凡其总机构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的商品贸易一贯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2号)第一条规定的自营贸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该国税发[1997]002号 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536号2004-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在研究部署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 双向治理 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