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2-04

(四)税控收款机实施产品序列号管理,并按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五)税控收款机产品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序列等标记及出厂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

(一)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中标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具体招标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市的招标结果应当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企业产品的销售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

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三)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四)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使用管理

(一)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一)项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 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

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 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四)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五)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六)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七) 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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