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02-0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沙墩河、香店河及临沂路(海曲路至铁路桥)绿化改造EPC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沙墩河、香店河及临沂路(海曲路至铁路桥)绿化改造EPC项目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RZ2018J01GK129 工程内容及规模:①沙墩河、香店河改造工程,建设10公里健身步道,维修更换亮化设施,对沙墩河高压线走廊进行重新移植设计改造,配套建设5-6处公厕等环卫设施.②临沂路(海曲路至铁路桥)绿化改造工程,全长1100米,改造人行道,栽植更换双排行道树,建设绿道等配套设施.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沙墩河、香店河及临沂路等 工程承包范围:新建工程的设计深化及审批、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含场地三通一平);

试运行、竣工检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申报、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设计内容有规划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包括勘察设计、基坑支护设计、各分项的全套施工图设计、管网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内容.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图合格证等手续. 负责在整个过程中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及实施的责任义务,须确保设计方案二次深化、施工图设计及最终工程交付成果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且不低于约定的本工程建设标准.

二、主要日期 设计开始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18年8月28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18年8月28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标准及地方性法规.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施工报价下浮率 5.01 %,施工总价为11904241.79 元(大写 壹仟壹佰玖拾万零肆仟贰佰肆拾壹元柒角玖分 );

五、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七、其他

1、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9月5日

2、合同订立地点: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日照市海曲东路植物园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0740232739F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768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0633-3388661 传真:传真: 电子

邮箱: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 账号:账号:371400201090001749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意见 经办人:主管机关(公章) 年月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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