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2-08 |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投标人须在2017年10月16日16:00前(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第一包6000.00 元(陆仟元整);
第二包1800.00元(壹仟捌佰元整整)的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电汇、转账、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空头,不得以个人名义交纳,在备注中注明 五莲县人民法院市北法庭办公家具及空调电视等设备采购项目第 包 投标保证金 且汇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背书转让).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五莲支行 账户:日照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7001717008050152398-0002
电话:0633-3926001 7.4.1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需原件). 7.4.2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请仔细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并与唱标函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格式见附件14) 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五莲县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