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2-09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