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4-02-09 |
第七章规定执行. (15)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指每一单项工程交付甲方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该占用费基数,以经鹤山市财政局审定并经乙方书面认可的金额为准,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本协议项下各单项工程分别计算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具体各单项工程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按协议
第七章规定执行. (16)单项工程建设期:即本协议项下每个单项工程的建设周期,自每个单项工程开工之日(具体以乙方取得监理人通知乙方开工的开工令日为准),到该单项工程完工并交付(或视为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之日止的期间. (17)竣工验收:指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方向甲方提交建设资料齐全的竣工验收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由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的竣工验收. (18)单项工程交付之日: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履行交接手续之日(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履行交接手续时,自验收合格后第11个工作日视为交付之日).若甲方要求提前使用的,则开始使用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交付日. (19)单项工程保修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自施工方向甲方交付(或视为交付)单项工程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双方确定维护修复工程的责任期间为1年. (20)运营维护期:指从每个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作期满日止的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工程,应于2年内建设完成(不计合理顺延);
甲方保证乙方剩余有偿运营维护期为8年.在2年总的建设期内,若有单项工程提前完工交付(或视为交付)甲方的工程需要维护,由乙方免费维护至自开工令签发日起届满2年之日止;
(21)采购服务费:是甲方在合作期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和,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22)可用性服务费:包括上述应付乙方的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和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之总和. (23)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是指为维持项目可用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费用.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按乙方对运营维护费用投标报价金额和项目实际运营维护绩效进行评价后,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并支付. (24)完工验收:指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建设资料齐全的完工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五方主体)对单个项目进行的完工验收,五方签署完工验收合格书面证明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日. 乙方提交上述建设资料齐全的完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甲方应于1个月内完成完工验收,否则,自乙方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届满日的次日即视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如应甲方要求提前投入使用的,则投入使用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 (25)不可抗力:指协议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事件,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1)战争、敌视或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敌入侵以及内战;
2)罢工、故意毁坏、封闭工厂、禁运、进口限制、港口拥塞、缺乏正常的公共运输和通讯的手段、工业争端、船只失事、电力供应短缺或限制、流行病、检疫、瘟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