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2-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原则】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和自治组织责任】市和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政、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水务、应急、海关、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并将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引导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达标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按规定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重点行业及其整治措施、责任分工、阶段性目标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量指标分解】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全市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市可以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第十二条【奖励政策和不良记录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