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2-13 |
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公布环保信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平台.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即时或者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数据、排放方式、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以及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报告等信息. 第十五条【委托第三方治理】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第十六条【考核与问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鼓励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明确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运输、储存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条【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一条【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计划,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 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二条【清洁能源与散煤替代】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型煤销售市场体系,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优质煤炭. 第二十三条【淘汰控制两高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扩建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二十四条【 散乱污 综合整治】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 散乱污 企业整治标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对 散乱污 企业采取整改提升、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本条所称 散乱污 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等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恶臭污染物防治】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