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2-13

2、NO

2、PM

10、PM2.

5、O3年评价指标和百分位日评价指标均超标,SO

2、NO

2、PM

10、PM2.5年最大浓度占标率分别为120%、127.5%、218.57%、228.57%,O3百分位日平均质量浓度最大浓度占标率为105%,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区.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汾河水系,项目最近的河流为汾河,位于项目东侧1147m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般. 根据评价结果可见,3个监测点位监测中,1#水井总硬度和硫酸盐均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

3、0.14倍;

2#水井总硬度和硫酸盐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

32、0.12倍;

3#水井总硬度和硫酸盐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24和0.07倍,其余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可见项目区地下水水质一般,总硬度和硫酸盐超标与当地地下水类型和地质原因有关. 根据2019年4月4日对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监测,由监测结果可知,声环境质量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的要求,声环境质量较好. 本评价区域内生物物种较贫乏,植物和动物结构简单,均为常见种,区内未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态绿化环境较好. 另外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少,生活污水不外排,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增加环境容量负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满足《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文件中 环境质量底线 的要求. (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对照 本项目所在地没有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本项目未被列入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三线一单 要求.

3 与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 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对照分析详见表1. 表1 项目与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文件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规定 拟建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 选址原则

1、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建设各类煤场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上述敏感区 符合

2、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l公里以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各类煤场. 本项目距离灵石县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0km,厂址所在位置非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周围1km范围内没有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

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村庄为项目东侧960m处的石桥村,环境敏感目标均位于本项目的侧风向,且项目场地北侧和南侧为山体,可以抑制项目产生废气的扩散. 本项目占地原为灵石县永慧洗煤厂有限公司废旧厂区,已废弃多年,场区地面未进行硬化,本项目拟对现有场区进行全封闭,建设全封闭储煤场. 本次评价从地形、主导风向、运煤路线等方面对项目与周围敏感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评价认为本项目周围地形特殊,项目与周围敏感目标之间有天然屏障相隔,项目不在周围敏感目标的上风向,根据预测,项目运行期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轻微.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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