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2-13 |
第一层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的综合指导价一类地段为:大十字路口至小十字路口路段、大十字路口至民主街与解放街路口交汇处路段按16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为:小十字至现司法局门口路段按150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为:大十字路口至中医院路口路段、城关一小门口至腾龙路口路段按12000元/平方米.四类地段为:现司法局门口至民主街与解放街路口交汇处路段、中医院路口至腾龙路路口路段、按10000元/平方米).
2、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1〕11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助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性补助8元/平方米/次,经营性用房给予一次性18元/平方米/次进行补偿,结算时按照搬迁一次计算. 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给予一次性补助8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8元/平方米.
4、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部分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土地等级的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面积x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补偿金额)
5、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高于40元/平方米/月标准的,按提供证明计算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补助;
如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确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40元/平方米/月综合补助.
(二)产权调换
1、 根据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以实际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或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经营性用房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或县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遵循 征一还
一、等值交换 的原则,面积内互不补差.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现县政府老办公楼地段(C地块)以及原百货公司地段(D地块)修建的商品房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每套建筑面积约 80平方米―120平方米供被征收人选择.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按照龙里县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与被征收人相同或相近地段修建的商品房第一层经营性用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鉴于该项目是公益性建设项目,本着让利于民的工作原则,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含经营性用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补差可由县政府参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低于市场价格的综合指导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差价格进行结算: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补差,20平方米以上的按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3000元/平方米或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