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2-13 |
用于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面积超出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一类地段按128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按120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按9600元/平方米,四类地段按8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一类地段按16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按150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按12000元/平方米,四类地段按10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或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差结算.
2、附属设施补偿: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1〕11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部分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差额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x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补偿金额).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被征收人不补土地份额的差价,实际支付时应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抵扣结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高于40元/平方米/月标准的,按提供证明计算标准给予综合补助,直至交付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为止;
如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确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月的综合补助,直至交付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为止.
5、 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用、过渡方式及期限规定.除被征收人租赁房屋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外,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直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为止延后一个月计算,自行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用. 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补助8元/平方米/月;
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助18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可领取临时安置过渡费(暂按一年计算),第二年起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逾期临时安置过渡费用按相关规定增加. 搬迁补助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住宅房屋给予8元/平方米/次,经营性用房18元/平方米/次进行补助,结算时按照两次搬迁计算.
六、保障政策: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对于征收范围内失地农民或其他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属于私人所有的单体独栋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含附属物)的20%折算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保障性安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