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2-16 |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提供: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原件5份(含电子文件);
(2)设计单位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1份;
(4)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技术负责人的设计经历证明1份,主持设计的项目清单1份,设计项目总平面图(2份以上);
(6)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7)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设计项目清单及设计项目总平面图各1份,人防专业负责人证明1份;
(8)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以及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1份;
(9)设计单位现场核查情况记录表原件1份;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11)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备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需注明 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2.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应提供: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原件5份(含电子文件);
(2)设计单位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技术负责人的设计经历证明1份,主持设计的项目清单1份,设计项目总平面图(2份以上);
(4)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5)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设计项目清单及相应的设计项目总平面图各1份,人防专业负责人证明1份;
(6)自治区人防办委派的工作人员出具的设计单位现场核查情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