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2-19 |
30 档案室 60~100 业务用房听证室 30~45 候听室 25~30 审图室 25~30 留置询问室 15~30 物证保留室 25~45 防火器材室 25~45 文员值班室 15~45 会议室 100~200 公用物资库 25~30 大队发展用房 60~100 综合活动室
100 119宣传教育馆 60~150 生活用房文员寝室 90~150 干部周转用房 120~180 招待用房
60 卫生间
45 盥洗室
30 合计 1295~1930 第二十条 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一条 消防车车库、训练场、综合训练塔登高操作面的地坪承载,应达到消防车最大载重量的荷载.执勤消防车车库应设有充电、废气排放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战勤保障消防站库房内应考虑设置大型货梯、行车等设施.
第四章 规划与选址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要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近期各类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持站内建设的永久性,确保部队执勤备战力量和装备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已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增设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除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10km2的经济欠发达县和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8km2的其他县(市)外,应设立2个以上消防站;
城市面积40~60km2的县(市)应设立3个以上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60km2的县(市),应设立4个以上消防站.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五、重点培育的小城市应设消防站.
六、有任务需要的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轨道交通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8m. 第二十八条 大队辖中队消防站营区内应单独设置大队用房,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可与中队用房合建.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三十条 消防站内公寓住房与执勤、行政、训练区域应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