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2-2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 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常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法律顾问室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听证会程序见《景德镇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四)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形成复查结论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规定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