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2-24 |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五)有关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决定作出机构予以研究,并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书: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或不准确的;
3、程序错误或不规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后产生效力,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景德镇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