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02-24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 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节能科.

四、办理条件

1、具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申请材料

1、认定申请表;

1份

2、验收资料;

1份

3、民用建筑节能质量安全承诺书;

1份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向莒县住建局节能科提交申请;

2、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若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

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予以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予以撤销申请;

3、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项目现场进行查验,申请人配合;

5、核发.对查验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建筑节能认定证书;

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内做出整改,并告知申请人;

整改完毕符合认定条件,出具建筑节能认定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节能科;

2、电话咨询:0633--6203385.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二、办理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

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 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节能科.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1份

五、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莒县住建局节能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受理;

不符合要求,告知改正;

3、审核,报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4、拨付资金,申请人配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节能科;

2、电话咨询:0633--6203385. 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筑节能审查备案.

二、办理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13条: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8条、第19条: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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