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4-03-04 |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1、该合同项下出租房屋为永明锅炉房,座落于 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永明胡同1号 ,建筑面积共计 230.58 平方米. 1.
2、《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编号: B000000228 1,
3、乙方已经对该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不存在甲方任何的隐瞒行为.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期限、续租及用途. 2.
1、租赁期限为五年 ,即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不再续租,乙方如期交还.甲方若需继续出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
2、租赁房屋的用途,房屋的使用不得对建筑物造成损害,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租赁报名时,需要说明用途)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3.
1、房屋租金按年计算,每年租金 元(元). 3.
2、乙方按年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实行上打租金(即先付租金后使用),并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下年度租金. 3.
3、合同签订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壹万伍千元($15,000元),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责任时,该保证金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相关税费承担 4.
1、租赁期内,乙方使用房屋所发生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卫生费、室外环卫绿化及其他因乙方使用或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应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五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 5.
1、承租期内,未经房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及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拆改,不得随意在房屋内砌墙,打隔断等改变内部格局行为. 5.
2、乙方根据合法使用的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3、房屋租用时供该房屋使用的附属设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如确需改动,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和交回 6.
1、 交付: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双方签署《房屋、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6.
2、 交回: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于 日内向甲方交回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并保证该交回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6.
3、交回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时,对于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投入装修、装饰物,做如下处理: 6.3.
1、能够拆除(拆除不会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毁、安全性能降低、商业价值贬损等)或独立于该出租房屋、设施不连体部分,乙方可以自行处置,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甲方认为有留用必要,可以留用并给予适当补偿;
如甲方认为没有留用必要,乙方应当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恢复到出租前状态),如果乙方不自行拆除,甲方有权予以拆除,其拆除及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6.3.2 、对于不能拆除(拆除可能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毁、安全性能降低、商业价值贬损等)部分,合同期满终止,乙方不得拆除,同时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