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3-09 |
附件: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06〕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举办短期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力量. 第五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培训计划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委托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强制性、指令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民办学校,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短期培训班,不得收取培训费: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其经费已列入部门预算的;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发文强制或以其它形式强 制企业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指定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