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3-09

(三)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实行按课时核算,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一)普通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元.

(三)由教授级(指正高职称以上)授课的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核定.

(四)特种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或实际操作中材料消耗较多、 成本较高的培训,接上述收费标准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单独核定. 第八条 经营服务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九条 资料、食宿费用.由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其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按印制成本自行核定;

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按不高于定价的实际购买价收取.食宿费由学员自行解决,举办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食宿.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办短期培训班的依据和本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的办班文件;

(二)组织、人事部门批复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三)对计划外的培训班,党群部门由组织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

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由人事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

(四)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测算;

(五)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核算;

(四)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表",于办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临时).短期培训班《收费许可证》(临时)实行一事一办,并在收费许可证内注明办班期数和有效期等内容. 上述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单位,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物价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事业单位税后培训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设备租金、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水电消耗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员因故退学应接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和招生简章,或者因举办者原因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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