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4-03-27
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公开查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信息公开查询.

二、办理依据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z2016{43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z2016{23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z2016{6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寒亭区运河东街1002号2楼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第一类申请查询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类申请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信息.

五、申请材料

(一)查询第一类信息的,查询人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人身份证明;

(二)查询第二类信息的,查询人填写查询申请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机关委托查询的应当出示有关公函和查询人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委托查询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公函、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

其他单位委托查询的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查询人身份证明和查询此类信息合法利用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和查询此类信息合法利用目的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查询第一类信息的,查询人申请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的,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复核、签字,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留存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和查询人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查询第二类信息的,工作人员确认查询人身份,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复核、签字,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答复.查询人申请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提供.单位留存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查询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查阅、摘抄第二类信息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留存查询人摘抄内容的复印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6-725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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