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3-28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价格认定范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部分物品;

(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

(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应包括的内容:

1、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2、价格认定目的;

3、价格内涵;

4、提出日期;

5、价格认定基准日;

6、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

7、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入户的相关资料;

2、进出口物品应提供发票、合同或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及复印件;

3、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贵手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矿产资源等物品,应附相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或专业部门提供的鉴定资料;

4、建设、安装工程或专项定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报价单、协议、图纸及工程量等资料;

5、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和质量检测证明书;

6、侵权和伪劣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及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7、寻衅滋事案件,标的被损坏的程度较为关键,须保留作案后现场及被损坏标的,确实没有现场的也应附清晰的现场照片.

四、价格认定工作时限 价格认定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五、其它须说明事项

(一)实物查验 认定一般物品要求提出机关带来实物,认定人员应对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认定机构一般不留存认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法带来实物的,双方应商定去认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二)价格认定复核

1、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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