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03-28 |
2、涉案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申请,由后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复核.
3、原价格认定机构已经进行过价格认定复核的,不得再次受理价格认定复核.
(三)下列情况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1、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办理价格认定的;
2、没有提供实物,并且无法提供发票、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相关资料的;
3、认定实物品牌型号与相关凭证不符,或有差异而无法确定的;
4、国家规定不列入价格认定范围物品的: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它财物.
五、办理地点 珠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30号一楼,咨询
电话:
2211362、
2113340、2228770 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