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3-28 |
电话:传真: 被保险人名称: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
电话:组织机构代码: 3.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主险 详见清单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附加险 名称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免赔额/免赔率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4.保险期间: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本保单附加条款如下: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错误和遗漏条款
3、重置价值条款
4、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5、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6、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8、不使失效条款
9、紧急抢险条款
10、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1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1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13、额外费用条款
14、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15、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16、指定公估人条款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二者以高者为准. 其他保险说明:是否有其他有关保险合同: 有无如有,请说明相关信息: 8.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诉讼 所属行业:物业管理 财产座落地址:详见清单 营业性质:共 个地址:详见清单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及其附加险条款(若投保附加险)内容,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资源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以下公司内部作业栏,客户无须填写) 初审情况 业务来源: 直接业务 个人代理 专业代理 兼业代理 专属代理 经纪人 其他: 代理(经纪)人名称: 业务员签字: 年月日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 年月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条款 浙商财险(备-企财)[2009]N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