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29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纺织品涂层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 无锡市华锋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艾桦 联系人 任建峰 通讯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晓丰路 联系电话

15961896775 传真―邮政编码

214037 建设地点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晓丰路 立项审批部门 无锡惠山区发改局 备案号 惠山发改备[2018]1322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C1773]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50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18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11.

1%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 日期 2019年6月 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 主要原辅材料及其用量见表1-1,主要生产设备见表1-3. 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水(吨/年) 441.3 蒸汽(吨/年) / 电(度/年) 20万 天然气(标立方米/年) 14万 燃煤(吨/年) / 液化石油气(吨/年) / 能源总消耗(折合标准煤)量(吨/年) 210.9 废水(工业废水硅酸镁,分子式为Mg3[Si4O10](OH)2.具有润滑性、抗黏、助流、耐火性、抗酸性、绝缘性、熔点高、化学性不活泼、遮盖力良好、柔软、光泽好、吸附力强等优良的物理、化学特性.用于橡胶、塑料、油漆、等化工行业作为强化改质填充剂. 不燃 LD50:无资料 LC50:无资料 导热油 琥珀色液体,具有抗热裂化和化学氧化的性能,传热效率好,散热快,热稳定性很好.沸点280℃,闪点216℃,燃点320℃.用于间接传递热量的一类热稳定性较好的专用油品. 可燃 急性吸入,可出现乏力、头晕、头痛、恶心,严重者可引起油脂性肺炎.慢接触者,暴露部位可发生油性痤疮和接触性皮炎.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症,呼吸道和眼刺激症状及慢性油脂性肺炎. 机油 油状液体, 淡黄色至褐色, 无气味或略带异味.闪点76℃,燃点248℃. 可燃

2、主要设备 表1-3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备注

1 天然气导热油炉 YLL-1400MA

1 申报表登记为天然气锅炉,经核实企业实际采用天然气导热油炉

2 3.4米门幅涂层机 340宽幅

2 涂层工段

3 3.2米门幅压光机 MH3100-320

1 压平工段

4 3.6米门幅复合机 360宽幅

1 涂层机相同功能

5 卷装机 /

2 包装工段

6 打浆机 /

3 打浆工段

7 分切机 /

2 分切工段

8 空压机 /

3 辅助设备

9 行车 /

1 辅助设备

10 烘箱 /

1 打样测试 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1、项目由来 无锡市华锋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8日,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晓丰路,因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180万元,租用无锡市华丽达纺织涂层厂闲置厂房1500平方米,从事纺织品涂层加工项目.项目建成后,具有年加工窗帘布35万米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于2018年8月16日在无锡惠山区发改局完成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018-320206-17-03-

548911、备案证号:惠山发改备[2018]1322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中

六、纺织业,20纺织品制造,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建设单位委托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项目所涉及的安全、消防、卫生等问题不属于本评价的范围,请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执行.

2、工程内容 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建成后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见下表. 表1-4 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 序号 工程名称 (车间、生产装置或生产线) 产品名称及规格 设计生产能力 年运行时数

1 生产车间 窗帘布 35万米/年2400h

3、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纺织品涂层加工项目;

行业类别:C1773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晓丰路;

投资总额: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1.1%;

占地面积:1500 m2;

劳动定员:全厂员工13人;

工作制度:年生产天数300天,实行8小时单班制. 本项目不设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员工就餐由外送快餐解决.

4、项目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及平面布置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晓丰路,东面为农田,南面为无锡市金山北金属制品厂,西面为胜丰路,北面为无锡逸润冷轧有限公司.周围500米内主要环境敏感点为东侧410m会西村、东南侧446m山北中心小学、北侧162m庙头、北侧465m顺风苑、北侧430m宋巷、西北侧486m晓星村、南侧365m华新苑.项目地理位置见图1-1,周围环境状况见图1-2. 本项目生产车间共一层,办公室位于生产车间西侧,生产车间内自西向东依次为成品堆场及卷装分切区、涂层复合区、原料堆场、搅拌间、固废堆场及天然气导热油炉房.厂区平面布置见图1-3.

5、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见表1-5. 表1-5 公用及辅助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名称 设计能力 备注 贮运 工程 原料堆场 110m2 储存原料 成品仓库 130m2 储存成品 运输 / 汽运 公用 工程 给水 用水量1.47t/d 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 排水 生活污水0.52t/d 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无锡钱惠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供电 用电量20万度/a 由市政电网统一供电 供气 罐装天然气14万m3/a 160kg/罐,最大存储量8罐 环保 工程 废气处理 水喷淋+光解净化+活性炭吸附一体装置20000m3/h 生产车间废气经水喷淋+光解净化+活性炭吸附一体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01高空排放 风机10000m3/h 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排气筒FQ-02高空排放 废水处理 化粪池5m3 依托租赁方 固废处理 一般固废105m2 分类安全暂存 危险固废30m2 生活垃圾5m2 带盖、不泄漏的收集桶 噪声处理 厂房隔声,合理布局 厂界达标

6、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C1773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日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以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不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年本)》中的淘汰类、禁止类和鼓励类,为允许类;

也不属于《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

本项目不属于《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禁止类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

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7、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1)与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晓丰路,根据土地证(锡惠集用(2004)第2847号),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具备污染集中控制条件,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其选址是可行的. (2)与水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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