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4-03-29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起重机械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见附件F);

(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G)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J);

(六)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H)和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K);

(七)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1:制造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 (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分包;

(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注明(1)~(3)信息. 注2:安装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 (1)办公场所、仓库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2)声明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第二十六条 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提交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全部资料,其中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一式三份.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许可范围的;

(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被发现的;

(五)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被发现的;

(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被发现的.

第二节 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上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发现有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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