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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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 发证机关 ). 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六条 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安装、修理活动. 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活动. 第七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 《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从事起重机械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制造的每处制造地址,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源条件要求,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研发能力、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源条件》(附件D).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仓库)、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条件》(附件E).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申请许可证.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总公司和其分公司,若分别申请许可证,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4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应当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附件. 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以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