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4-01

第三章 投标方须知 一 说明 1.合格投标方的范围 1.1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年检合格,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2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4.1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4.3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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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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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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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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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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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投标委托 如投标方代表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 4.1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 货物需求一览表 所列的所有货物或工程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4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 7-5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7-6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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