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4-04-01
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发改〔2017〕137号 关于调整海安县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公立 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12号)、南通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中共海安县委、海安县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5〕11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综合医改试点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方案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79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县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卫生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安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通价费〔2014〕25号)及《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通政办发〔2015〕16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应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

进一步强化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优化收入结构;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有序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逐步形成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体系.

二、调整内容 1.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

取消Ⅰ级、Ⅱ级、Ⅲ级无陪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 2.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见附件2).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辩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立项,其价格由医院自主制定,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价格、卫计、人社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本方案执行后6个月内不调整. 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详见附件3). (1)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提供方便通道,统一按1元/次标准收取(编码110200008). (2)调整部分护理项目价格(见附件3-1). (3)调整部分综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部分临床系统诊疗、手术治疗价格. 手术治疗(编码33)指导价格由45%提高到50%(不含麻醉(编码3301)).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4)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