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4-05 |
(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1月23日13:0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政府5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招标采购会议.
七、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中心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铁东政府网公告.
九、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联系人:贾玉斌 联系
电话:13904121917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638室. 项目联系
电话:0412-2699077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