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04-15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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