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4-18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八)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内船舶污染水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六)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七)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八)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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