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4-04-19

4.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推动行业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4.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信用信息的记录、记分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实行记录记分制,起始基准分设置为100分.其中: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属于加分项,不良信用信息属于扣分项. 第十三条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考核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量和纳税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量化分值进行记录. 《基本信用信息考核记录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优良信用信息具体分为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四个档次,记录有效期依次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记录有效期依次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各档次均相应设置信用信息记录分值. 《大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认定记录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分两部分进行记录.自然信息部分通过大庆市 数字建管 管理系统平台自动导入,部分未在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从业信息验证的信用主体可登录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手动填写录入;

承揽工程、纳税情况部分由信用主体自行登录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如实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统一录入. 第十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如实申报.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良信用信息,企业需凭书面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确认后录入;

申报县、区级优良信用信息,企业需凭书面文件,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确认后录入. 第十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 谁监管、谁作出、谁记录 的原则,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信用信息认定记录标准和记录规则、程序,对工程建设信用主体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录入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规则为:

(一)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仅限于信用主体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所获得的奖励、表彰和受到的批评、处罚.

(二)发现信用主体存在严重、较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需整改事项但信用主体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应当再次记录. 发现信用主体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如果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合格的可不记录,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应当如实记录;

同一项目中相同不良行为,如果信用主体在一次整改合格后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下一次仍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直接如实记录. 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同类不良行为的,只认定情节最严重的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录.

(四)同一企业、同一个人、同一项目受到同类表彰、表扬或奖励的,以受表彰、表扬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记录,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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