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4-04-23 |
客 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58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0条 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 驾驶人员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9条 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客运站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1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 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