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4-28 |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储存物品示例 | | |1.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