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5-13

(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省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前锋区农业局行政审批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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